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设立的专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它在行政复议机关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处理有关行政复议的日常事宜。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政复议机构地位的非独立性。按照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充当行政复议机构。在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即为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即为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政府的办事机构,负责协助政府领导办理专门事项,没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更没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
二是,行政复议机构地位的从属性。行政复议机构完全从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它只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与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没有从属关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机构完全从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并不意味着它与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存在任何关系。事实上,行政复议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机构,基于行政复议机关之间的层级关系,它们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也必然存在业务上的层级关系。例如,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负有行政领导之责,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也负有业务领导或者指导之责,体现这种领导、指导关系的大量事宜,是由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落实的。有些事宜,也能交由行政复议机构去做。例如,维持行政复议机关各自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系、进行业务交流,提供和处理有关的报表和信息资料,请示和答复有关具体问题,等等。
三是,行政复议机构地位上的专业性。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一些程序性事宜及大量的具体事务,都要由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机关领导下独立完成。因此,必须建立一支高度专业的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的人员,才能承担起繁重的行政复议任务。在这点上,行政复议机构与其他内部工作机构有着一定程度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