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证据的取舍认定有以下规则:
1、证据冲突规则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2、证据排除规则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品、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举证不能规则
当事人取证困难,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未果的证据,当事人所主张的这部分事实不能成立;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4、证据推定规则
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5、综合分析规则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可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关证据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对单一证据应从证据的取得方式,形成的原因、形式,提供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进行分析,还可以从书证是否系原件,物证是否系原物,复印件或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等进行综合分析;当数个证据同时存在的时候,一般来说,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证人提供的对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