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当事人无须举证?

时间:2017-05-05 10:46:46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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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举证原则。但是,这并不是说一切事实都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9条规定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这是指一定区域内具有通常经验的普通人都知道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一些自然规律及定理广为人知,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的一部分,因而不必举证证明;有的虽然不具有共知性,但已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其客观存在性及真实性不致有误,所以同样不必证明;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如某一事实存在时,只要不存在例外的情况,就会合乎逻辑地引起另一事实的发生;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生效的仲裁裁决同人民法院的裁决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公证行为一般都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人民法院不必再对公证文书进行审查,可以直接将它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