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海上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程序和工作。保险理赔通常包括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全部过程。
二、原则
(一)遵约守信
理赔工作必须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宋办事。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需依据保险合同确定。
(二)主动迅速
当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保险人应该及时查勘检验和定损,及时做出赔与不赔的决定,不得无故拖延赔案处理,迟迟不作答复或支付赔款。
(三)正确合理
该赔的要赔得正确,拒赔的要拒得有理。赔得正确是指在遵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前提下,正确地分清责任,正确地定损,正确地核定赔款数额。拒得有理是说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向被保险人摆出拒赔的事实,解释清楚拒赔的理由,做到有根有据,切忌草率行事、一拒了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做到合情合理,区别对待,也就是按照实际情况、恰当地运用条款,处理具体问题。
(四)先赔后追
海上保险所承保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差损,有不少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港口、装卸公司等第三者的责任所造成的。对这类货损货差,货主,即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也可以选择向保险人索赔。一般来说,被保险人愿意选择向保险人索赔。只要被保险人办理了向有关责任方索赔并将该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的手续,也就是维护了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的追偿权利,保险人就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然后再代位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这就是先赔后追的原则。保险人如果持相反态度,要求被保险人先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若追偿不成,再向保险人索赔,这是不符合海上保险原则的错误做法。
(五)遵守国际公约和惯例
由于海上保险的国际性,处理赔案不可避免地要碰到国际有关法规、公约和国际惯例。在实践中,对海上保险发生在国外的处理中,这固然要依据国际有关法规和公约,但是即使赔案是在国内处理,同样不能自行其是,完全依据本国法律会造成与国际有关法规和公约的冲突。除此以外,无论赔案是在国外或是国内处理,都有可能遇到无国际法规和公约可依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尊重国际惯例。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