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而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等。
(一)关联法人有谁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自然人有谁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监、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4、第1、2所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6、因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7、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监、高提供借款。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