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征用流程
(一)基本流程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部门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部门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
(二)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及附具材料
1、呈报说明书的各项主要内容
(1)项目用地安排情况;
(2)拟使用土地情况;
(3)其他应说明的呈报内容。
2、附具材料
(1)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二、集体土地抵押的相关问题
1、允许抵押的土地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允许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两种:
其一,乡镇企业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并不能直接抵押,但可以在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时,一起将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其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办理抵押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相关权属证书;
2、主体信息资料;
3、承包经营合同或其他权益确认文本。各文件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办理抵押时应当注意抵押证书与抵押合同的一致性。
3、抵押登记程序
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集体土地抵押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