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行为产生的原因

时间:2017-05-19 16:55:54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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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一、串标行为产生的原因

1、施工企业的投机行为

部分施工企业投机心理严重,施工企业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来增强竞争力,通过公平竞争达到中标的目的,而是注重短期行为,想通过串标获得一点眼前利益或谋取中标。

2、中介违规,恶性竞争

目前,招标代理机构过多过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招标代理市场则完全是买方市场,招标人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因此,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承揽到代理项目,往往会主动或被动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如答应代理中保证某人中标, 共谋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掩盖招标人的一些违法行为,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与国家引进招标代理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政策目的背道而驰, 增大了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难度。

另一方面,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导致一些靠各种关系搞违法违规操作的招标代理机构能揽到更多的业务, 而一些资信好、业务能力强、依法办事的招标代理机构反而代理业务较少。这种不良市场导向使越来越多的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只重视“勾兑”能力,而不重视业务能力,导致不正之风盛行,各种违规现象屡禁不止。

3、政府对串标行为打击不力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已日益完善,《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对串通投标作出了处罚规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给对串标行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工程串标案件无关国计民生,算不得大案要案”的认识误区,发生了这样的案件,只是由有关职能部门查一查,罚点款了事,并且职能部门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没有政法部门的强制力, 因干扰过大而草草了事,这样部分不良企业屡屡违规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串标行为迹象

如遇下列行为,应引起重视,考虑是否存在串标:不同标书中犯错误惊人一致;报价下浮比例惊人相似;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及其相近;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技术标雷同。

除此以外,还应通过检查供应商的财务资料和在资质审定过程中发现蛛丝马迹。如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或检查相关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若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