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
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发听证通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一)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签发决定书
1、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有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
处罚决定执行
1、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没收物品处理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2、制作物品处理情况记录。
立卷
按正副卷立卷归档。
正卷
①立案审批表;
②行政处罚决定书;
③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④送达回证;
⑤听证笔录;
⑥证据材料;
⑦财物处理单据;
⑧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
①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②调查总结报告及批件;
③核审意见;
④听证报告;
⑤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