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国企工程承包违法范围。
一、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1、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2、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3、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4、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5、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6、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1、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2、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4、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5、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6、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7、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8、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