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条款作用及存在问题

时间:2017-06-01 16:51:57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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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IDIC条款作用

FIDIC条款在我国建设上的使用,始于八十年代中期的世行贷款项目。由于具有条款严密、非常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工程建设各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风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公平的特点,逐步为我国所接受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不断加以调整(尤其是在监理工程师职权上),极大地促进了建设管理模式的改革。对中国的建设体制产生影响和冲击,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建设部示范文本,抛弃了多年来延用的模式,变为和FIDIC框架一致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

二、FIDIC条款存在的问题

由于这种种原因,FIDIC合同文本目前在中国大陆的适用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目前内地工程项目中采用的大多是香港版的FIDIC条款,由于FIDIC条款自身的特性,如受英美法律传统的影响、“工程师”的作用、工程量清单的使用等等,与我国现有的法律机制存在一定的差异,加上内地项目使用FIDIC条款仍处于深度摸索阶段,期间出现一些问题、障碍也在所难免。

FIDIC制定了工程招标投标程序,这些内容并不针对特定的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自由经济色彩,很少涉及政府干预工程。但是,我国的情况显然特殊,政府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行为普遍被认为是有意和必须的。比较两者的差异,对内地项目使用FIDIC合同也许是有益的,对在华从事服务的境外工程咨询公司尤为必要。

FIDIC合同强调“工程师”的作用,提倡对“工程师”进行充分授权,让其“独立公正地”工作。目前,建设单位对作为“工程师”的第三方-工程咨询/监理方信任不够充分,对“工程师”往往授权不足,多方制肘,这使得FIDIC合同条款的特色难以发挥。此外,在脱胎于FIDIC合同机制的我国建设监理制度下,我国的监理工程师难以发挥FIDIC条件下的“工程师”作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和结算,是FIDIC合同的另一重大特色,现在我国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法律障碍已不存在,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障碍则十分凸显。

FIDIC合同下的风险分担及保险安排有其特点,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在我国公众保险意识相对淡薄,保险市场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往往不恰当地限制自己的风险,并将有关风险强加给承包商。

在FIDIC合同下,工程担保是很重要的,涉及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取舍款保函、工程保留金保函、免税进口材料物资及税收保函、工程款支付保函,内地工程项目较常涉及的是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在工程担保上,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担保不平衡。从长远角度看,这种不平衡将妨碍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FIDIC条款下,承包商的工程款受偿比较有保障,我们的问题在于,建设单位经常将FIDIC合同条款通用条件有关工程款支付的安排悉数推翻,代之以极具中国特色的拖欠工程款相关内容。如今,高达数千万元的巨额工程拖欠款已成为施工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一大心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