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成本是指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消费者通过有关途径达到维权请求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精神损耗等的总和。
一、控制维权成本的措施
首先,在全社会树立降低维权成本意识。要通过舆论宣传使全体社会成员充分认识降低维权成本,对于保障公民权益、加大侵权成本、遏制违法犯罪、建立诚信社会、完善法律实现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要将降低他人维权成本作为维权机关和组织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并建立相应的行业自律机制;要在全社会树立为当事人和他人节省维权成本为荣、增加当事人和他人维权成本为耻的社会风尚,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鼓励维权机关和组织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主动地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其次,将降低维权成本纳入绩效评价体系。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政绩观为指导,将降低维权成本作为评价维权机关或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工作实绩和服务水平的一个重要评价内容,形成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要设置科学的维权成本指标体系,并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要建立维权成本约束规则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三,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维权收费标准。在确定维权机构和组织的收费标准时,必须寻求国家成本与当事人成本之间的平衡,在国家尚无力承担所有维权成本的情况下,完全取消维权收费实际上不利于百姓维权;应当看到,仲裁费、诉讼费等规费的设置,不仅是一种成本分担机制,而且是一种遏制当事人滥诉,利用经济手段制裁侵权行为的机制,完全取消收费是不理智的;要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存收费进行适当调整,使收费标准尽可能公平、合理。
第四,限制维权隐性成本和不正当成本。要增加维权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化,防止争讼掮客混迹其间,中饱私囊;建立严格的对维权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杜绝维权中的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不断提高争讼程序的正当化水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行为和诉讼过程,尽可能缩短争讼周期,减少维权的必要时间和必要成本;全面落实司法便民等措施,千方百计地为百姓维权提供便利;加大调解和和解力度,使纠纷尽可能以和平或和谐方式解决。
第五,建立科学的维权成本转移和分担机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途径维护权益、解决争端;普遍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过程中附带调处相关侵权民事争议的职权和职责,以减少不必要的民事侵权诉讼,使当事人被侵害的权益尽快得到恢复;建立百姓维权基金和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或难于支付维权成本的维权主体或维权本身带有公益性的维权行为,应当依法免交国家规费或由国家或基金组织提供经济援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