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1、宪法中有关财政的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宪法中,有财政立法依据的原则规定,也有直接涉及财政的条款。如《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第89条规定“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等。
2、财政法律
我国法的渊源中,仅次于宪法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即狭义上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或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的规定,也应视为狭义上的法律。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财政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共80余件(部)。
3、财政行政法规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批准和发布财政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如决议、决定、命令等。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却是财政法的重要表现形式。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达400余件(部)。
此外,在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其他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如果其中有涉及财政的法律规范,也属于财政法的渊源。
4、财政行政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职能部门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规定、决定、命令、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属于财政规章,是对财政法律、财政行政法规的补充、发展和具体化,在整个财政法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涉及面最广,具有及时、灵活和针对性强等特点,但其效力和地位均低于财政行政法规。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财政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000余件(部),现行有效的仍有1000余件(部)。
5、财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有关财政法律规范,也是我国财政法的渊源。
6、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包括特别行政区予以保留的原有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它们是特别行政区财政法重要的渊源。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及协定性质的文件,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财政税收关系。
8、财政法律解释
财政法律解释,是指对财政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财政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财政法律解释一般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能够成为财政法律渊源的财政法律解释主要是立法解释。财政法律解释中,国务院财政部门结合财政法律规范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所作的解释是行政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