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主要是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不同而划分的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立在国有建设用地之上的使用权,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就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立在集体建设用地之上的使用权。我们之所以做出这种划分主要是因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地位和制度设计,因此有必要将二者区分。但是也必须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二元体制差异在慢慢减少,最近有关部门和机构都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进行研究,我们也希望有一天能够实现这二者之间的平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功能做出进一步划分,分别为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2.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是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而做出的划分。所谓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法律规定的出让方式向国家支付出让金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法律规定的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两种类型在取得方式、有偿无偿、流转限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可参见下一节。
3.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空间利用权
这是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支配的土地空间范围所作的分类。在空间范围内,土地是由地表、地上、地下三个部分组成。以地表为权利支配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也是最常见、最一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以地表上下一定空间为权利支配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空间利用权,这又可以分为地上空间利用权和地下空问利用权。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土地使用权只是限于地表,但是《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是法律上第一次规定了空间利用权,其意义非常重要。
4.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是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目的是经营性还是公益性而做出的划分。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了工业、商业、旅游、商品住宅等建设目的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了实现国家行政、公共管理等职能,进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国防、外交、基础建设等各类公益事业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来说,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