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己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己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事实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费用。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己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
(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