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
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多个当事人必须一并进行诉讼,法院必须一同进行审判的诉讼。构成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应当具备两个要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2)复数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这是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实质要件。须明确的是,共同诉讼标的不等于复数方当事人必然具有共同的、不可分的权利或义务,因为这一切在诉讼之始处于虚拟状态,未必确定。共同诉讼标的只是表明复数当事人认为他们具有共同的权利,或者被认为负有共同的务。
二、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1、数人在纠纷发生前已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依实体法的规定,对有关财产和利益的处分必须由数人共同为之方为有效的,关于其财产和利益涉讼时,该数人必须共同为当事人一道进行诉讼。如共同共有人对所共有的财产因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引起诉讼的,共同共有人必须同为一方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
2、三人以上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全体当事人必须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包括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诉讼;按份共有财产系不可分物,因谁占有该物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因分割共同继承的遗产发生纠纷所引起的诉讼。
3、共同共有人因共同共有的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的,全体共有人必须同为一方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
4、涉讼的确认性纠纷,若纠纷的一方主体或双方主体为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不可分的利益的,应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如甲乙二人共同诉请法院确认被丙占据的房屋的主权归他们共同所有,甲乙便是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原告。
5、对于法律关系的形成权,须由数人行使或者须对数人行使方为有效的,该数人系固有的共同诉讼人。如甲、乙二人共同承包一片果园,如果承包方欲终止承包合同,须甲、乙二人共同作为原告。
6、依任务取得当事人的地位有数人时,其任务执行须共同行使的,应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如当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为数人、委托人为数人,遗嘱执行人为数人,对受其管理财产的处分权和管理权须数人共同为之方为有效时,在该财产纠纷涉讼时,数人均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进行诉讼。
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对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予以补救:
1、由被遗漏者本人申请参加诉讼
这种情况多见于被遗漏者为必要共同原告。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应当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申请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2、由诉讼中的当事人申请追加遗漏的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有理的,应当向被追加人发出书面的追加通知书;认为申请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
3、由法院依职权追加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法院经实体审理,查明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被遗漏的,在被遗漏人未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本案当事人未申请追加他们时,法院依职权直接向被追加人发出通知书,通知他们参加诉讼。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