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联系是什么?

时间:2017-06-19 16:26:06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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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所造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应向作出错误的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以及作出错误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以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赔偿的行政主体

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三、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联系

1、二者都分为人身权损害赔偿和财产权损害赔偿。

但是,行政赔偿中,前面列举几类后,最后总有一类兜底条款,人身方面,“认为损害了其他人身权利的”,财产方面,“认为损害了其他财产权利的”。所以行政赔偿的标准就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而刑事赔偿,仅限于列举的几类,最后没有兜底条款。可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记忆列举的刑事赔偿:首先,公安机关侦查,在其侦查期间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例如违法拘留;侦查完毕交给检察机关批捕、提起公诉,此过程中错捕的、错判的;判决后交给监狱执行,执行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

2、虽然二者都是对违法行为的赔偿,但在刑事赔偿中,对违法加以了更严格的限定,不仅要违法,还要达到法律所列举的错的程度,例如:错拘的,不该拘留的拘留了;错捕的,不该逮捕的逮捕了;错判的,二审改判无罪的。刑事赔偿范围比行政赔偿范围窄。

从宏观上,国家赔偿包括三类,其排除了:一,立法赔偿。现在只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进行赔偿,不包括立法机关。二,军事赔偿。军队在军事演习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赔偿被排除。三,公有公共设施,因其设置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公有公共设施是国家投资,对其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害当然应由国家赔偿,但由于我国正在进行改革,公有公共设施界限不清,所以将其排除了,但这不意味不赔,实践中是按照民事赔偿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