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时间:2017-06-26 13:13:5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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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的研究学者也完全没有必要将自己硬性定位于其中的某一个部门法,应该将整个财政法律现象都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因此,财政法学完全可能横跨财政宪法、财政行政法、财政经济法,甚至包括财政债法。

一、性质

我们认为,财政法律规范中包含着一定数量的行政法律规范,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而财政政策立法的现象无疑也是客观存在的。财政法的法律性质与地位面临着三种选择,第一,将其归入行政法;第二,将其归入经济法;第三,将其分割为两个部门法,行政法律规范归入行政法,经济政策法律规范归入经济法。假如选择第一种方案,必然会导致整个宏观调控法都倒戈行政法,经济法的体系将难以维系。这在理论上研究尚不够深入,在改变人们思维习惯方面也需假以时日。假如选择第二种方案,又明显存在着难以自圆其说的困窘。因为强行将如此众多的行政法律规范纳入经济法,只会使经济法失去本来的色彩,而被行政法同化。所以当务之急,第三种方案是比较现实可行的。当然,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完全没有必要对其加以严格区分,由国家财政机关统一执行即可。而财政法的研究学者也完全没有必要将自己硬性定位于其中的某一个部门法,应该将整个财政法律现象都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因此,财政法学完全可能横跨财政宪法、财政行政法、财政经济法,甚至包括财政债法。

二、法律地位

财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委问题是一个理论上至今有争议的问题。目前的主要观点有四:

1、财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种观点认为:财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宪法的统帅下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共同构成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

2、财政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这种观点将财政法看成是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

3、财政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认为财政法具有行政法的特性。即:主体一方永远是国家。

4、财政法既有经济法的性质,又有行政法的性质,主张将其归入社会法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