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提起仲裁是海事仲裁程序开始的第一步,提交一份详细、全面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是顺利进入仲裁程序的关键。一般来说,仲裁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部分: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情况
此部分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还应当将申请人的代理人的上述情况在申请人之后列明。此部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仲裁申请书中当事人的标准称谓应该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实践中,经常有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中的称谓按诉讼中的格式写为“原告”、“被告”,“申诉人”、“被诉人”等,这是不准确的。
2. 当事人的名称必须与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中或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中签字盖章的名称一致。因为只有在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中签字的双方或达成仲裁协议的双方才有可能成为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简单地说,就是谁签订了仲裁协议谁才有权提起仲裁或有义务作为仲裁过程中的被申请人。另外,如果合同中或仲裁协议中的一方或双方使用英文名称,则申请书中当事人的名称也应当用英文。申请书中当事人名称与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名称的一致性通常是仲裁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时审查的一个重要方面。申请人在提起仲裁申请时,总是希望仲裁委员会尽快立案,使该案尽快进入仲裁程序,但由于对方名称不清,反而延误了时间。例如,在L轮滞期费争议案中,被申请人为外方当事人,其在租船合同中的签名为英文名称,而在仲裁申请书中申请人却将被申请人的名称写成其中文译名。仲裁委员会在立案审查时不能确定这两个名称是否为同一公司,虽然最后经过调查确定为同一公司,但这时已经造成仲裁程序不必要的延误。
3. 申请书中所提供的必须为能够有效送达双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特别是被申请人地址变更的情况下,申请人有义务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变更了的准确地址。在实践中,当事人变更地址时经常发生的,而申请人没有及时了解到被申请人的地址变化,也会延误仲裁程序。例如,在A轮航次期租合同争议案中,由于被申请人的地址已经变更,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按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地址转给被申请人,但邮件被退回,没有人签收。于是,仲裁委员会让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准确地址,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的新地址后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再将仲裁申请书寄出。而此时已是申请人提起仲裁后20多天了。
二、 申请人提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此部分应当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双方签署合同中的具体仲裁条款列明,同时注明仲裁条款具体所在的合同中的位置以及合同具体所在的附件序号。
三、 申请人的具体仲裁请求
在此部分将仲裁请求从主要到次要依次列明。应注意的问题是:
1. 仲裁要求的事项应当明确,仲裁请求的对象要清楚,仲裁请求的金额要具体。
2. 如果主张利息请求,应明确利息计算的起止日期以及计算利息的利率。
3. 仲裁请求的金额应当明确币种。
4.如果申请人有其他非金钱的请求,应写具体,并应具有可执行性。
例如,在X轮期租合同争议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仲裁请求事项是这样写的:(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船舶租金人民币16万元;(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拖欠的船舶租金自应付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7%计算的利息;(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案件的仲裁费。
四、案情及争议要点
此部分简明扼要的叙述本案的案情,条理要清楚,重点要突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什么地方,各自的观点如何,仲裁请求中的数字是如何得出的,都应叙述清楚。在叙述过程中对涉及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应注明在附件材料中的序号。
五、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及/或盖章并注明
在申请书的最后应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同样,签字或盖章也应与仲裁协议或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中的签字、盖章一致。
六、按附件材料的序号列明各附件的主要内容
在申请书后证据材料之前应附一张证据清单,按先后顺序列明证据材料的重要内容或其要证明的事项。目的是便于审理时查阅相关材料。
仲裁申请书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上几个部分。仲裁申请书的附件材料主要指申请人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这部分主要包括仲裁申请书主体部分所涉及到的证据材料。通常证据材料应当按案情顺序编号、装订,以便于在申请书主体部分进行引用。证据材料中应当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或仲裁协议、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证明、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等。
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数量应当按如下要求提交:
如果仲裁请求的标的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一式五份;如果仲裁请求标的没有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应该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一式三份。多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应多提交一份仲裁申请书及附件。如果提请财产和/或证据保全的,还应当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申请书中至少应当有一份原件。证据材料可以全部提交复印件。
除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式一份。如果申请人委托仲裁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范围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并写明代理人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2.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仲裁的同时向法院提请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应当同时提交财产及/或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并提供申请保全的财产及/或证据所在地法院的名称、地址和邮编,以便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及时转送有关申请材料。
3.当事人可以在提起仲裁时就提交指定仲裁员的书面通知,告知选定仲裁员的名字,并由当事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如果当事人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的收费标准,在提起仲裁时就预缴仲裁费,可以加快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应当用A4号纸制作,并应当按份装订成册。仲裁申请书应当用中文书写,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材料送达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也可以直接送到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在审查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案条件的,会向申请人发函要求预缴仲裁费。在收到申请人预缴的仲裁费后,仲裁委员会正式立案。如果审查仲裁申请书材料不完备,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在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及其预缴的仲裁费后正式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