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港口作业纠纷是指在港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疏浚、打捞、救助、水上水下施工,以及与运输相关的作业活动引起的财产损害纠纷。港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包括工程的测量、勘探、建造等;与运输相关的作业包括货物的装卸、驳运和保管等。
二、概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港口作业纠纷是指在港区内进行的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很明显,这里所指的“港口”是具有双重性质的概念。首先,“港口”是一个地理概念,凡是在港口区域范围内的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都是港口作业纠纷。港区的划定包括陆域和水域两个部分。海港的陆域,指港口所占的土地与该地区内的岸线、码头、仓库、机械设备和危险品堆存区、燃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标志等。海港的水域,指港口所占有的水面与水下,船舶进出港口的航道、一切锚地与泊位、与港口相通并为港口所需要的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有发展可能的贴近水域。第二、“港口”又是一个法律主体概念。在这方面,“港口”是指从事港口经营生产活动的民事主体。港口部门在旧的经济体制时期名称叫港务局,其性质是政企合一,即既是港口行政管理机关,也是从事港口经营生产活动的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后,港口部门实现政企分开。虽然有的仍称“港务局”,但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法人。正因为“港口”的双重性质,故所谓港口作业纠纷,有的情况下,是指在港区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故纠纷;有的情况下,是指港口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纠纷。
三、表现形式
从海事审判的情况看,港口作业纠纷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建港合同纠纷。这是指港口单位与承建单位因建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诸如质量、工期、费用等纠纷。建港包括开发建设新港口、也包括在现有港口建没新的正程项目和改善原有港口设施的工程项目。建港合同纠纷中,比较多吧的是工程质量纠纷和工程费用纠纷。如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与台山县广海港发展总公司建港合同纠纷案,就是由于港口单位拖欠建港工程费用27万多元所引起的。
2、航道疏浚合同纠纷。这是指港口或航道管理部门与承建单位在履行航道疏浚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比较多见的是航道疏浚:亡程质量纠纷、工期纠纷和费用纠纷。这一类纠纷的标的额一般比较大、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较多,审理这一类案件的难度比较大。
3、港口爆破作业纠纷。这—类既有合同之诉,也有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所谓合同之诉,是因在港区内进行爆破作业有关方面所签订的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所提起的诉讼。合同之诉的特点是爆破作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费用纠纷。合同之诉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所谓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是因港口爆破作业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资源损害等所提起的诉讼。如1991年1月27日,惠州市工业燃料公司在澳头港区芝麻洲岛建油码头,实施炸药量为3,280吨的大爆破,使港E及附近海域渔业资源遭受重大损失。为此,当地水产和渔业生产单位要求工程建设单位赔偿损失。这就是一宗典型的港口爆破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4、港口打捞作业纠纷。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打捞费用纠纷。特别是在强制打捞情况下,沉船沉物价值不太大,其所有人遭遇海事重大损失后无力支付打捞费用,纠纷更容易产生。打捞费用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有打捞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强制打捞的,所产生的合理的打捞费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支付。
5、港口救助、拖带作业纠纷。这一类纠纷案件为合同之诉。港口救助、拖带作业与海上救助、拖带作业一样,一般订有合同。救助方与被救助方、拖带方与被拖带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拖带合同的约束。由于港口救助、拖带作业所产生的纠纷按有关合同法的原则处理。
6、港口装卸作业纠纷。港口装卸作业包括装卸、驳运、保管等作业形式。港口的主要功能是装卸货物,所以装卸作业纠纷是港口作业纠纷中最常见、最有代表性的纠纷形式。港口装卸作业纠纷,主要是货损货差赔偿纠纷、船体船具损坏赔偿纠纷和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货损货差赔偿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而船体船具损坏赔偿和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则属于侵权纠纷。
综上所述,港口作业纠纷的性质并不整齐划一,有的表现为合同之诉,有的表现为侵权之诉。正是由于这种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既不把港口作业纠纷列入海商合同纠纷类型。也不将其列入海事侵权纠纷类型,而是将其纳入“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