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的内涵及其特征

时间:2017-06-27 13:56:38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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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权的内涵

顾名思义,所谓的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由商业秘密衍生而来的权利,即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或个人因该商业秘密所享有的一种专属权利。

二、商业秘密权的外延

1、占有权

商业秘密的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与使用。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照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用途对商业秘密加以利用。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他人不得干涉。在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非权利人也可以使用该商业秘密。

3、收益权

收益权即收取商业秘密带来的利益。权利人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通过转让商业秘密,从受让人那里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人还可以将商业秘密作为投资,在生产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收益权一般由权利人行使,他人行使商业秘密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权利人所有。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已的商业秘密。例如:放弃对商业秘密的占有、对商业秘密不再采取保密措施、赠与或转让商业秘密等。

三、商业秘密权的特征

多数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但商业秘密权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的独有特征:

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并不唯一。换言之,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前提是多个无联系主体独立的对其所掌握的相似或相同的商业秘密都采取了保护措施。

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是商业秘密,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够为企业带来一定经营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长短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及商业秘密是否被公开,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漏出去,其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4、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具有创造性成果的知识产权内容不同的是,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自动取得,而前者则往往需要经过国家机关的审批,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