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关税谈判,其谈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式减让谈判。
公式减让一般适用于多边谈判,在谈判中对所有产品或所选定的产品,不论税率高低,按某一议定的百分比或按某一公式削减。如“肯尼迪回合”中,要求工业化国家对工业品削减50%,乌拉圭回合中的农业关税谈判,全体24%,每一产品不低于10%;这一方式的缺点是等百分比削减,不利于削减关税高峰。在“东京回合”中采用了瑞士公式,通过这一公式可对高关税进行较大幅度削减,而低关税削减的幅度相对较小。
2、部门减让谈判。
从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开始采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要缔约方提出的减让方式,即对选定的产品部门的关税约束在某一水平,如对蒸馏酒、啤酒、家具、玩具、建筑机械、农业机械、钢材、药品、医疗器械、纸制品等十个部门的关税约束为零,谈判中称为零关税部门。对化学品的原料、半制品(中间体)、制成品上限关税税率分别约束在0,5.5%,6.5%的水平,谈判中称为协调关税部门。乌拉圭回合之后达成的《信息技术协议》中的关税谈判。这类减让方式称为部门减让谈判。部门减让的产品范围一般是按照6位《协调制度》目录确定。
3、产品对产品谈判。
产品对产品谈判是指某方根据对方的进口税则产品分类,向谈判对方提出自己具有利益产品的要价单,被要求减让一方根据主供国原则,对其提出的要价单按每一具体产品进行还价。提出要价单的一方一般称为索要方,索要方在提出的要价单中一般包括主供国产品、实质利益产品及潜在出口利益产品。索要的产品一般都是在谈判对方受到贸易壁垒的限制的产品。谈判通常要进行若干轮才能最终达成一致。
在实践中,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及在乌拉圭回合后的加入谈判中,这几种谈判方式交叉使用,没有固定的减让模式。通常是以部门减让及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为主,通过部门减让解决缔约方大部分关心的产品,而通过产品对产品谈判解决个别重点产品。产品对产品谈判是在双边基础上进行,而公式减让及部门减让主要是在多边基础上进行,现在也用于双边谈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