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系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
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被告精文业委会颁发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其中明确业委会负责人为姜宏章、许富琪、王耀宗。
2008年6月10日,被告精文业委会与精文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精文物业对小区实施物业服务与管理。合同期3年,自2008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9日止。之后,精文业委会与精文物业又就小区内公益收入的分配签订了《补充协议书》。
2008年4月5日、7月18日,精文物业对小区2005年8月至2007年12月、2008年上半年的公共收益账目制表并在小区公布。上述账目中显示1-23号业主外墙玻璃清洗费为人民币4.9万元。
2009年1月、7月,被告精文业委会与精文物业共同对小区2008年下半年及2009年上半年的公共收益账目进行公布。上述账目中显示清洗玻璃费用共计10万元(第一次4.9万元、第二次5.1万元);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办公费、会议费、业委会值班津贴支出19023元;划入小区维修基金账户10万元;2009年上半年南区景观灯改造费用35050元以及办公费、电话费、会议费、培训费、业委会值班津贴支出7505.7元。
2009年7月14日,闸北区房地局就原告周修安的信访做出《信访答复》,称:“精文物业以三级资质承接精文城市家园超出了其资质的承接范围。我局曾就精文物业超资质接盘的问题与业委会进行沟通,业委会表示小区刚完成物业选聘,重新选聘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不利于小区建设,且大多数业主也认可精文物业的管理水平,为此业委会还专门提交报告,说明情况。我局对精文物业保留处罚的权力。”
由于被告精文业委会认为上述《信访答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遂向闸北区房地局提出投诉。2009年11月30日,芷江西房地办做出书面答复如下:一、关于“我局曾就精文物业超资质接盘的问题与业委会进行沟通”的提法,是指业委会与房办或我局各部门之间的各种形式的联系、咨询等,并非拘泥于专门派人当面沟通。二、关于“业委会专门提交报告”的提法,实际是我局根据贵委2008年9月2日针对有关投诉答复的一份材料,即“关于城上城有关情况的汇报”的部分摘录引用,而非“专门报告”。三、关于选聘物业,我局认定物业超资质接盘,保留对物业处罚权力,并未认定业委会责任,相反,肯定续聘是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是走过程序的。
2008年,被告精文业委会与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就小区维修基金签订存款合同,将维修基金存入该行。诉讼中,法院与该行取得联系,该行向法院表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维修基金至今未有支出,维修基金的利息系由电脑操作平摊至每户业主名下,银行按期向每户业主寄发维修基金年度结存单。不存在银行给精文业委会回扣一事。
诉讼中,法院与精文物业取得联系,精文物业表示其确未向被告精文业委会提交过书面的工作报告,双方均是口头沟通。小区清洗玻璃、景观灯改造、广告费及停车费的费用清单和发票均由其负责保管,如法院认为应向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提供,其愿意配合被告予以提供。由于小区公共收益尚未进入维修基金账户,故无按户分摊费用清单。
鉴于被告精文业委会当庭提交了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要求的部分材料,原告自愿撤回第一、第二、第五、第七项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提供的公共收益账目明细表、《信访答复》、业委会公告、《物业服务合同》、维修资金业主年度结存单、被告精文业委会提供的对“信访答复”的投诉、芷江西房地办的回复、《关于城上城小区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汇报》、《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公共收益账目明细表、“续聘”的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争议焦点
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资料和情况的范围以及业委会应当如何公布上述资料和情况。
三、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业委会应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等经营性收益及时存入维修基金账户。业委会每月应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并按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以下情况:维修基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业委会活动经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维修基金公示的目的在于能充分反映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业主分摊情况,以便于业主及时进行监督。基于以上规定,被告精文业委会虽已公布四次公共收益账目,但不完整,维修基金的结存及按户分摊情况亦未能在其中全面体现。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认为已公布的维修基金、公共收益账目不符合规定的理由成立,被告应按照《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公布维修基金账目,以提高维修基金的透明度。至于上述账目在何处公布的问题,法院认为在该小区的公告栏内张贴既能够起到公示的作用又较为便利,原告要求精文业委会将所有账目张贴于各个门牌号码前的要求,不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亦有违经济原则,难以支持。
关于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第四项诉讼请求,根据《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有关核对账目的规定,业主对公布的维修基金账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本案中,原告对于被告已公布账目中的停车费、广告费及清洗玻璃、景观灯改造、业委会值班津贴(19023元)的收支情况有异议,被告精文业委会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发票、清单等以便原告进行查阅、核对及复印。如需精文物业协助的,被告应督促其予以配合。
关于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第六项诉讼请求,鉴于原告上述权利的行使已足以保障原告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知情权,原告再行要求被告提供维修资金的会计账目缺乏法律依据,亦超出了业主知情权的合理范围,难以支持。
原告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周修安在诉讼中自愿撤回部分诉请,并无不妥,可予准许。
四、裁判结果
1、被告精文业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公布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按每半年一次),并将上述账目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
2、被告精文业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周修安、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出示上述账目中的停车费、广告费及清洗玻璃、景观灯改造、业委会值班津贴(19023元)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原告如需复印的,被告应予提供,复印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3、原告周修安、夏浩鹏、杨建平、杨荣华、罗光亚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五、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