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小额网购合同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

时间:2017-06-29 16:18:05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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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为以网络仲裁方式公正高效解决小额网购合同纠纷,制定本专门规则。

第二条 概念

本专门规则所称的小额网购合同纠纷是指,消费者因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向销售者购买商品或服务而发生的争议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纠纷。

第三条 达成网络仲裁条款

消费者、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服务协议中达成选择本会进行网络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通过在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注册并签署网络仲裁条款的,视为选择适用本专门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 仲裁申请

本会网络仲裁平台网址是http://odr.gzac.org/。当事人应通过该平台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 预缴仲裁费  

申请人应当通过支付宝或网络仲裁平台认可的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预缴仲裁费。小额网购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费以每件100元计收。  

第六条 受理

本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仲裁费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于24小时内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退回仲裁费。

第七条 当事人身份认证

消费者或销售者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应与其在网络交易平台注册时的信息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本会又无法通过网络审查方式认定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应转为线下按照《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审理。

第八条 电子送达地址

消费者、销售者在网络交易平台注册时确认的电子邮箱为网络仲裁的电子送达地址,仲裁资料送达至上述邮箱即视为送达。网络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变更电子邮箱作为新的电子送达地址,也可以申请本会根据其移动通信号码生成新的电子邮箱作为电子送达地址。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向本会确认其作为电子送达地址的电子邮箱。

第九条 仲裁庭组成

小额网购合同纠纷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于收到受理通知的24小时内共同选定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十条 被申请人答辩及提交证据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于24小时内将仲裁申请及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的24小时内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

本会收到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后,应于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的24小时内提交质证意见。

第十二条 仲裁庭书面审理

仲裁庭经对双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后,可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当事人调查有关问题,当事人应在24小时内作出说明,逾期说明,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 结案

仲裁庭认为无须向当事人调查问题的,应在当事人提交质证意见期限届满的48小时内作出裁决。

仲裁庭向当事人调查问题的,应当在当事人最后一次说明期限届满后48小时内作出裁决。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书。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网络仲裁结案文书送达至当事人的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纸质结案文书的,可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程序转换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案件复杂的,仲裁庭可将案件转为线下按照《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审理。

第十五条 规则适用

本专门规则是《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专门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

第十六条 规则施行

本规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