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订目的
为了以网络仲裁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解决信用卡纠纷,制定本专门规则。
第二条 定义
信用卡纠纷是指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基于信用卡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 申请仲裁
本会网络仲裁平台网址是http://odr.gzac.org/。当事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通过本会认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未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
第四条 受理仲裁申请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三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被申请人答辩及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本会主任指定,但当事人自收到本会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选定仲裁员的,由该名仲裁员成立本案仲裁庭。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
本会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后,应当于五日内将上述材料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于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向本会提交质证意见及辩论意见。
第八条 电子送达
经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及号码为网络仲裁的电子送达地址及号码,仲裁材料送达至上述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网络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
第九条 仲裁庭审理
仲裁庭对信用卡纠纷实行书面审理。仲裁庭可以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向当事人发出问题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该问题单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作出说明,逾期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但应当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第十条 结案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
网络仲裁结案文书送达至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纸质结案文书的,应当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信用卡纠纷案件按照本会仲裁收费办法收取仲裁费用;当事人双方以调解书方式结案的,减半收取仲裁费用。
第十二条 规则适用
本规则是《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规则施行
本规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