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 条而得名。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二、主要内容
“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的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在判定美国是否存在该产业时,“337条款”规定的标准是:在厂房和设备方面的大量投资;劳动力或资本的大量投入;或,在产业开发方面的大量投资,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2)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未侵犯上述4项权利,则申诉方必须证明:①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过程中;②此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或趋势是摧毁或实质性损害该国内产业或阻碍了产业建立,或是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从“337条款”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