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时间:2017-07-04 11:04:46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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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4)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

(5)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二是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三是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者为纳税人。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5、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扣缴义务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 也应纳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用文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这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权,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