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赔外汇的业务处理

时间:2017-07-05 17:22:08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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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退赔外汇是指出口单位收到全部或部分出口货款后由于退货、损坏、短装、产品质量不合格、终止合同及有关的贸易诉讼等原因,依双方协议由出口单位损失、退还或者赔偿进口商的货款而需汇出的外汇。

二、退赔外汇的业务处理

(一)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二)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核销单;

5.出口货物报关单;

6.核销专用联;

7.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三)已出口且已核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3.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

4.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货赔付时);

5.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

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外,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说明该笔收汇解付时间、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及该笔收汇是否已结汇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