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海事确权诉讼是指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或受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之后,海事债权人向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其提供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文书之外的用以证明其相关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海事法院对债权进行确认,海事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就其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数额、债权性质以及能否在相关价款中受偿等进行审查、确认的诉讼程序。
二、性质
确权诉讼的性质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争议颇多。明确确权诉讼的性质有助于法官明确案件的审理对象,帮助法官明确法律文书如何表述,更有利于解决确权诉讼的判决执行力问题。对于确权诉讼的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确权诉讼为确认之诉。二是,确权诉讼为给付之诉。三是,确权诉讼为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结合。
三、特殊性
第一,确权诉讼程序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确权诉讼程序是海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部分,是特殊的海事诉讼程序,而海事诉讼程序又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所以确权诉讼程序也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美国学者赖因施泰认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按照特别程序处理的,首先是有关海事案件和离婚案件。海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海诉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说“确权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本条是海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它同时也表明海事诉讼法事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
确权诉讼程序虽然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特别程序。适用该章规定的特殊程序必须有明确规定,确权诉讼程序并不包括在内。尽管确权诉讼程序与该章所规定的特别程序有许多相似之处,也不可片面认定确权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
第二,确权诉讼制度具有浓厚的法院职权主义色彩。确权诉讼在审查已登记债权和拍卖船舶价款的分配上采取了法院职权主义,即由法院主动审查确认已登记债权、确认债权数额、确认债权人的清偿顺序,有时还会裁定债务清偿方案,可见确权诉讼是由海事法院主导的诉讼。
第三,确权诉讼只在特定范围内应用,即确权诉讼只能对“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以及“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提起。同时,确权诉讼的开始必须以债权登记为前提。如果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或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如未在公告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并凭债权登记之裁定在七日内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海诉法规定的确权程序就不再启动。
第四,确权诉讼制度体现的是诉讼高效,节约诉讼成本的诉讼价值追求。首先,确权诉讼管辖体现了对诉讼高效价值目标追求的价值导向。确权诉讼的管辖原则是集中的专属管辖,海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做了详细规定。乜1将相关案件集中到同一法院审理,即免除了当事人的奔波之苦,又避免了案件的重复审理。其审判组织形式基本采用独任制,同时实行一审终审制,这些都最大限度的实现了诉讼高效。
第五,确权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海诉法第十章规定确权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没有赋予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权,其目的在于防止累诉而使债权人蒙受损失,便于及时清偿分配。这是确权诉讼于其他一般海事诉讼的最大区别,既具特色,也是备受争议之处。因为二审终审是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缺少二审法院对一审程序及实体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一审终审势必使错案率增加。
第六,确权程序实行审执合--N度。虽然关于确权诉讼性质众说纷纭,从字面解释,确权诉讼属于确认之诉,但其裁判文书直接指向拍卖款和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本质上属于审执合一的给付之诉。对此问题下一节确权诉讼的性质部分将做深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