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是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一种特殊形态。
二、分类
海事请求保全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以下两种分类:
1.根据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分为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扣押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冻结承租人可以收取的运费或租金;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五种。
2.根据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受理案件的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又可以分为诉前(裁前)保全和诉中(裁中)保全二种。
三、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
3.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
四、程序
1.海事请求权人向海事法院提出扣船申请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船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如物权或债权凭证、提单、理货报告、海事报告、货损通知书等;
2.海事法院对申请人的扣船申请进行审查与批准。海事法院在接到扣船申请后,应对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扣船条件,并有合理依据,应当批准,并及时裁定扣船。在准予扣船的裁定中,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被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申请人对责任的承认或对责任限制权利的放弃。
4.释船。在被申请人提供可靠、充分的担保后,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可的,或申请人撤回了扣船申请的,或者法院有充分理由认为扣船有误的,应及时发布解除扣押命令。
海事法院在裁定准予扣船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因申请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五、一般规定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请求保全作了如下一般规定:
1.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2.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3.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保全的数额,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据。
4.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海事法院提供担保,法院受理了海事保全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海事法院应驳回申请。
5.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保全的申请,应当驳回。
6.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复议的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7.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应认真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8.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9.海事请求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或者返还担保。
10.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诉讼管辖协议、仲裁协议的除外)。
11.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