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流程:
1、受理申请
2、组织报批材料
3、市局代市政府审批
4、核收费用
5、注册登记
6、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二、收件材料:
1、申请书原件一份(双方依实际情况共同申请并加盖公章);
2、土地抵押登记申请表一份(国土部门提供固定表格,抵押双方在封面均需加盖公章);
3、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证明原件各一份;
4、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5、抵押双方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抵押双方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7、抵押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8、有土地评估资质单位评估的土地评估报告及经国土部门同意的估价结果备案表原件各一份;
9、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原件一式三份(国土部门提供固定格式样本,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章,如属委托签章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中应注明抵押金额、抵押期限、评估额、土地证号、面积等);
10、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需提供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11、抵押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12、房屋抵押证明、房产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其他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
四、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公告和领导审批时间)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以下:1000元/宗;
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之间:2000元/宗;
土地抵押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3000元/宗;
土地抵押额在1000—3000万元之间:4000元/宗;
土地抵押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超过7000元/宗;
抵押双方不变,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按上述标准25%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