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同的标准,国债可作如下分类:
一、按举借债务方式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1、国家债券
国家债券是通过发行债券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债券是国家内债的主要形式,我国发行的国家债券主要有国库券、国家经济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2、国家借款
国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借款是国家外债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组织贷款等。
二、按偿还期限不同,国债可分类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1、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严格规定有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定期国债按还债期长短又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1)短期国债
短期国债通常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主要是为了调剂国库资金周转的临时性余缺,并具有较大的流动性
(2)中期国债
中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包含1年但不含10年),因其偿还时间较长而可以使国家对债务资金的使用相对稳定
(3)长期国债
长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国债(含10年),可以使政府在更长时期内支配财力,但持有者的收益将受到币值和物价的影响。
2、不定期国债
不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这类国债的持有人可按期获得利息,但没有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如英国曾发行的永久性国债即属此类。
三、按发行地域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
1、国家内债
国家内债是指在国内发行的国债,其债权人多为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
2、国家外债
国家外债是指外债是指一国常住者按照契约规定,应向非常住者偿还的各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统称。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的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四、按发行性质不同,国债可分为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
1、自由国债
自由国债,又称任意国债,是指由国家发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认购的国债。它是当代各国发行国债普遍采用的形式,易于为购买者接受。
2、强制国债
强制国债,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规定的标准,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是在战争时期或财政经济出现异常困难或为推行特定的政策、实现特定目标时采用。
五、按使用用途不同,国债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和特种国债
1、赤字国债
赤字国债是指用于弥补财政赤字的国债。在实行复式预算制度的国家,纳入经常预算的国债属赤字国债。
2、建设国债
建设国债是指用于增加国家对经济领域投资的国债。在实行复式预算制度的国家,纳入资本(投资)预算的国债属建设国债。
3、特种国债
特种国债是指为实施某种特殊政策在特定范围内或为特定用途而发行的国债。
六、按是否可以流通,国债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1、上市国债
上市国债,也称可出售国债,是指可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买卖的国债。
2、不上市国债
不上市国债,也称不可出售国债,是指不能自由买卖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高,多采取记名方式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