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时间:2017-07-10 15:49:04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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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借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定:

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借款人、贷款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生效日期;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处所、使用权属及使用期限;

(六)抵押财产现值;

(七)抵押财产及其产权证书的占管方式、占管责任、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负担和救济方法;

(八)抵押财产投保的险种、期限;

(九)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一)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

二、担保合同应列明哪些内容?

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担保合同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二)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担保。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

(三)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受益人未按照债务合同履行义务而使被担保人因此免除债务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

(四)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提供相应的抵押物。

(五)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定的担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