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时间:2017-07-10 17:45:57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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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主要包括货币和票据。以货币支付指使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支付货币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既可以是进口国的货币,也可以是出口国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以现金支付会产生大量现金携带的问题,既不方便也不安全,因此在国际贸易支付结算中很少采用。常用的支付工具是票据。

1.票据的特征

票据是有价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为流通证券。

2.汇票的概念及分类

汇票是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由出票人签名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规定的某一将来时间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某人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汇票进行不同的分类:依流通的地域不同,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依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依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依承兑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依有无随附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3.票据行为

票据的流通一般要经过下列票据行为来完成,即出票、提示、背书、承兑、付款、拒付与追索。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通常都是使用某种票据(主要是汇票)作为支付工具,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票据的法律特性如下:1.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是一种债权,但其转让与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不同,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票据的转让属于商法上的转让。票据的流通性主要表现在:其一,票据可以自由转让,让与人或受让人不必通知债务人就可以使受让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民法上的债权虽然一般也可转让,但以通知债务人为转让生效的条件。其二,票终止。2.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支付命令或承诺。所谓无因性,是指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基本法律关系的影响,基本法律关系的履行情况不影响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票据的善意受让人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主张票据上的权利。3.票据的要式性。要式指票据必须以书面作成,票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格式作成才能生效。因为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其权利和义务完全依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如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难以确定,票据的流通性也会因而受到影响。国际上一般认为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