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一、认定机构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开展认定工作;
2、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
3、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二)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负责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其职责是:
1、受理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请;
2、具体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
3、负责集成电路企业年度审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
(三)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
(四)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三、认定程序
(一)由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二)认定机构应依照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审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主管部门于45个工作日内联合发文确定或将否定意见告认定机构。
(三)认定结果在认定机构的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对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按规定的时限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认定机构出具年审意见报主管部门备案,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