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加工经营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7-07-12 17:17:5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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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税加工的经营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境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可以下列方式经营:

(1)由经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约,委托国内有生产加工能力的企业加工或装配;

(2)由上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会同国内承接加工、装配的生产企业联合对外签约,并由生产企业完成复出口成品的产制;

(3)由经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具有加工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约并承接加工。

2.保税加工的适用范围

就进口加工而言,无论是加工装配还是进料加工,其保税业务原则上应限制在进口料件直接加工有形产品出口。

至于出口加工,按照现行规定,必须限定在“简单加工”、“有限加工”的范围内,其加工程度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

超出上述范围均不能视作合法加工,也不能以保税方式通关。

3.保税加工业务的审批管理

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凭以备案。

4.保税加工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当实际发生进出口时,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目前对保税加工货物在许可证管理上的实际措施(免领许可证)主要是:

(1)加工装配或进料加工项目中用于加工生产复出口成品的进口料件可免领许可证。

(2)除属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管理的出口商品外的加工装配项下出口成品可免领许可证。

(3)在限期内运回境内的条件下,出料加工的出口料件和复运进口的成品或半成品免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