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保险受益人的受益权是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然而由于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只是一种单纯的期待,其地位极为脆弱,可能会因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等原因而归于消灭。具体而言,保险受益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的产生的主要途径是基于投保人的指定和被保险人的同意,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声明抛弃处分权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还可变更受益人,因此被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即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后,原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的保险受益权就宣告消灭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归于新指定的受益人。由于被保险人对于受益人的指定享有同意权,因此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其变更受益人也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无须征得原受益人的同意,也无须考虑新指定的受益人是否接受保险受益权,只需将变更受益人的通知书面告知保险人即发生变更效力。
2、保单转让或者质押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一定期限后保单即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而且其现金价值会逐年递增。有鉴于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单也可视为有价凭证,并同其他有价凭证一样可以转让或者质押。由于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即享受保单利益的人,在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质押保单。保单一经转让或者质押,保单受让人或者质押权人即成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保单的转让或者质押必须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方为有效,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当然保单的转让或者质押还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不得对抗保险人。
3、受益人声明放弃
保险受益人受益权的取得既非受益人行为的结果,也非受益人主观意志能够主宰,它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无须征求受益人的同意。因此对于受益人而言,其保险受益权的取得是一种消极取得,只要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受益人即享有保险受益权。当然作为权利主体的受益人在取得保险受益权后就可依法支配该权利了,他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实现保险受益权,也可以不行使甚至声明放弃保险受益权。放弃的方式可以是下列两种。第一,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声明放弃保险受益权。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受益人的受益权便由一种单纯的期待地位转变成了一项既得权,因此其既可以行使,也可以声明放弃。保险受益人声明放弃保险受益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后即表明该受益人不再享有保险受益权。第二,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不受领保险金。如果保险受益人在领取保险人给付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不领取的,视为放弃保险受益权。例如《澳门商法典》第1040条规定:“如受益人在给付到期日后接到领取保险人之给付之通知而于六个月内不领取,则丧失对保险人之给付请求权。”
4、受益权依法丧失
保险受益权的撤销是指受益人因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等道德危险,被依法取消其保险受益权。为减少道德危险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德,捍卫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是非常必要而且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