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进口销售收入是指外贸企业将进口商品销售给外贸系统或外贸系统内各单位的业务收入。
二、进口销售收人的分类
这种进口销售业务按其经营方式和盈亏负担的不同,可分为:
(1)自营进口销售。
它是外贸企业自己经营的自负盈亏的进口商品销售业务。除海运按统一价计价的进口商品部分,以进口商品到达我国口岸采用货到结算外,其余一律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具结算凭证作为销售。进口销售收入按国家规定的进口商品计价原则确定。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计价的,在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由我方负担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作在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由我万负担的运杂费从其他贸用,作为费用处理;对外合同以到岸价格或成本加运费价格计价的,在商品到达我国口岸后发生的费用,也作为费用列支,收到的进口佣金和索赔款,冲减商品成本;支付的对内理赔款则冲减销售收入。
(2)代理进口销售。
它是外贸企业接受国内用货单位的委托代办进口的业务。代办进口商品的外贸企业不负担进口盈亏,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进口按代理作价,在取得国外帐单向用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代理进口商品的国外运保费、进口税金和其他直接费用,均由用货单位负担。结算收回的货款入帐时,销售收入不包括代征的各种进口税、国外运保费和国内银行财务手续费。代理进口业务发生的佣金、索赔款,全部退回给用货单位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