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正式定义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技术信息,一种是经营信息。
(二)公司可以从以下方面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1、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该界定好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加以分级、分类,确定保密责任及管理人员;对于商业秘密文件应当施以醒目的标记;尤其要注意计算机网络管理,要设定好不同岗位员工的权限;商业秘密的内容要定期更新。
2、对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应事先与员工签订有关保密协议。规范《劳动合同》中对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的约定和履行。
3、在对外谈判、签约、合作过程中,如果有可能使第三方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应事先约定其负有保密义务,并明确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
4、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法律知识的培训。商业秘密通常并非是员工故意泄露的,很多情况都是在无意或不知中侵犯本企业、其他企业或他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