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的规定,生产商品农作物种子实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种子范围
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烟、果茶、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二、申请要求
(一)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种子的一个生产周期。
(二)生产出口种子的单位凭出口繁种合同,向所在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生产商品种子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种子的基地,并具备繁制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
(二)有熟悉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
(三)生产的种子的品种应是审定通过的品种;
(四)生产的种子应纳入当地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