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财政预算毕竟是一个收支计划,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各种情况的变化,财政部门要不断地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组织新的预算平衡。
所谓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原预算安排的行为。预算管理部门在进行预算调整时,所要遵循的法律程序与预算编制程序基本相同。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二、预算调整的类型
按调整的幅度不同,预算调整分为局部调整(小调整)和全面调整(大调整)。
1、局部调整。它是对预算收支某些项目的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它是经常发生的。主要有四种措施:
第一,动用预算后备基金,包括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预备费是各级总预算中预留的不规定具体用途,专门用于解决某些意外支出需要的资金;预算周转金是为了平衡预算收支季节性差异、应付资金周转需要而用历年预算结余设置的专项资金。
第二,预算的追加追减。在原核定的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增加预算收入或支出数额,就是追加预算;减少预算收入或支出指标,就是追减预算。
第三,经费流用。是指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计划,又不超过原定预算支出总额的情况下,由于预算科目之间调入、调出和改变资金用途而形成的预算资金再分配,也称科目流用或预算支出科目之间的经费流用。
第四,预算划转。是指由于预算单位隶属关系改变而将其预算划转至新的接受单位的调整方法。如行政区划的改变、国有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调整等。
2、全面调整。是在国家对原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出较大调整时,财政预算相应进行的大调整,它实际上是重编预算。
三、预算调整的程序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