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制度,使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口许可证证书是指已印制尚未使用的进口许可证书、出口许可证书、向同我国签定《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国家出口纺织品所用的纺织品配额出口许可证书、原产地证书、手工制品证书以及装船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第三条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是许可证书的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书的印制、征订、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许可证书的征订
第四条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一年征订一次,许可证局每年9月下发征订通知,发证机构按通知要求填写“进出口许可证书申领表”(见附表一),征订下年度证书种类、数量,并按时报送许可证局。
第五条 纺织品配额证书一年征订两次。许可证局每年8月下发征订通知,各发证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下年度所需证书种类、数量填写“纺织品出口证书申领表”(见附表二)报许可证局。次年5月征订当年下半年度不足部分证书。
第六条 为提高证书的有效使用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各发证机构要认真核算,合理安排证书的需求量。各发证机构的各类证书不允许相互借用。各发证机构应定期组织本省(市)企业间的纺配证书调剂。如仍有不足,应提前一个月向许可证局提出书面申请,由许可证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剂或补充印制。发证机构临时急需证书,须持单位介绍信、有效证件到许可证局办理手续后领取。
第三章 许可证书的验收与保管
第七条 各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实行处长领导下的专人负责,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库、专柜统一保管。
第八条 发证机构在许可证书到货当日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工作须由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按货运单数量认真清点无误后予以签收,并填写“许可证书签收单”(见附表三),于次日寄送发货厂家和许可证局。验收发现包装箱铅封损坏时,应立即开箱检验。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检验记录,由检验人员及主管处长签字后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检验记录一同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
第九条 检验无误的证书要当日存入专库。应按证书的种类、箱号、流水号分类整理,登记入帐,整齐有序。
第十条 对存放许可证书的库房、专柜要严格管理。库房、专柜的钥匙指定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 库房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四章 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帐登记
第十二条 各发证机构应分别建立进口证书、出口证书、纺织品出口证书进、出库台帐登记制度,填写“许可证书进、出库台帐登记表”(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 许可证书进、出库台帐内容包括:证书类别、箱号、证书流水号、进库日期、出库日期、进库签收入、出库发放人、领取人、处长签字等项目。
第十四条 许可证书进、出库台帐要逐项认真如实填写,做到要素齐全、登记清楚、字迹工整,由库房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五章 许可证书的领用
第十五条 许可证书的领取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领用者领取前应填写“许可证书申领单”(见附表五),经主管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领取。领取时,由保管人员与领用人分别在台帐上签字。经主管处长签字批准的申领单由保管人员存档。证书保管人员不得作为使用者。
第十六条 纺配出口证书由企业自行打印的,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建立证书领取、保管和使用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证书征订工作。领用证书应出具企业法人授权证明,并填写“许可证书申领单”(同附表五),加盖企业印章,向发证机构办理领用手续。企业领取新证时,要核销前次所领证书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领取证书时,保管人员和领取人应同时在场拆箱清点验收。检验项目:证书种类、数量与发放的是否相符:证书流水号是否连贯无误;有无缺号、缺页、错号及证书的防伪标记是否正确等。检验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库领用手续。如发现缺号、错号、缺页、流水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情况,应立即封箱,报告主管处长,并填写检验记录,由检验人员及处长签字后,连同书面报告报许可证局等待处理。
第六章 许可证书的核查
第十八条 发证机构每季度对空白证书进行清点核对,并于年中和年底填写“许可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表六),报许可证局。核对内容包括:证书的出库种类、数量,库存种类、数量,已使用证书的种类、数量。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是否相符,发现不符,应立即查找原因,并书面报告许可证局。
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自行打印纺配证书的,各发证机构应要求企业按第十八条规定建立核查制度。发证机构应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七章 许可证书的销毁
第二十条 过期空白许可证书按证书使用年限分类登记造册,列出明细表,经处长审核无误后签字封存。新证书启用后的第二年,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将过期空白证书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销毁登记清单存档,并报许可证局备案。纺织品出口企业的过期证书,由各企业登记造册,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于新证书启用后的第二年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销毁清单存档,并报发证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废证销毁。废证系指打证错误造成的无效证书。各发证机构应建立废证登记台帐,逐份登记废证的种类、流水号、许可证号及证书主要内容。废证保存期为两年。到期后,经主管处长签字批准,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废证台帐上注销。纺织品出口企业自行打证造成的废证,由企业按此规定进行管理。废证保存两年后,由企业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将销毁的废证流水号报发证机构存档备案。
第八章 许可证书丢失及其他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构丢失空白证书,应立即报告许可证局,同时查找原因。许可证局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出口企业丢失空白纺配证书,应由出口企业书面报告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立即报告许可证局、抄报外经贸部贸管司,由许可证局通知我驻外经商(参)处向设限国注销。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局对各发证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查内容:
(一)许可证书的管理和责任制执行情况
(二)许可证书的征订、验收、使用情况
(三)许可证书库房、专柜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帐登记档案
(五)许可证书的领用审批登记手续
(六)许可证书年中、年末使用情况报告(表)
(七)过期证书、废证的销毁登记档案
第二十六条 经检查,对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空白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将按照外经贸部《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配管函字第68号)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