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套房契税下调
1.2010年10月1日,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契税下调。
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3.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4.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的调整内容为:
5.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契税减半。
6.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7.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8.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契税调整
折叠房屋契税减半、减半征收契税、房屋契税下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内容为: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5.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6.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
7.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