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条约的种类

时间:2017-07-31 17:20:45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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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条约按照内容不同,可分为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支付协定、国际商品协定等。

1、通商航海条约

通商航海条约又称友好通商条约,即狭义的贸易条约,是指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它的内容涉及缔约国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关税的征收、海关手续、船舶航行、使用港口、双方公民与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受的待遇、知识产权的保护、进口商品征收国内税、过境、铁路、争端仲裁、移民等。

由于贸易条约的内容关系到国家的主权与经济权益,因此,这种条约是由国家元首或他的特派全权代表以国家的名义签订的。双方代表在条约上签字之后,还需按有关缔约国的法律程序完成批准手续,缔约国间互相换文后才能生效。有效期限一般比较长。

2、贸易协定

贸易协定是缔约国间为调整和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其特点是,与贸易条约相比,所涉及的面比较窄,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往往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较短,签订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需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贸易协定的内容通常包括:贸易额、双方出口货单、作价办法、使用的货币、支付方式、关税优惠等。未签订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间,在签订贸易协定时,通常把最惠国待遇条款列入。对贸易额和双方出口货单的规定往往不是硬性的,在具体执行时还可以通过协商加以调整。

3、贸易议定书

贸易议定书是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这种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的,内容较为简单,如用来规定有关贸易方面的专门技术问题或个别贸易协定中的某些条款,有时也用来规定延长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有效期。

在签订长期贸易协定时,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往往通过议定书的方式加以规定。也有在两国尚未达成贸易协定时,先签订议定书,暂时作为进行贸易的依据。贸易议定书有的是作为贸易协定的附件而存在;有的则是独立文件,具有与条约、协定相同的法律效力。其签订程序比贸易协定更为简单,一般经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

4、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大多为双边支付协定,是规定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方法的书面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清算机构的确定、清算账户的设立、清算项目与范围、清算货币、清算办法、差额结算办法的规定等。

支付协定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具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而需要通过缔结支付协定来规定两国间的债权债务结算方法。这种通过相互抵账来清算两国间的债权债务的办法,既有助于克服外汇短缺的困难,亦有利于双边贸易的发展。

自1958年以来,西方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实行货币自由兑换,双边支付清算逐渐为多边现汇支付清算所代替。但对于一些目前仍实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国家,往往还签订支付协定。

5、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是某项商品的主要生产国(出口国)和消费国(进口国)就该项商品的购销、价格等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政府间多边协定。其主要目的在于稳定该项商品的价格和供销,消除短期和中期的价格波动。

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初级产品。发展中国家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希望通过协定维持合理的价格;而作为主要消费国的工业发达国家则持另一种态度,在价格偏低时,它们对签订协议并不感兴趣,只有当价格上涨时,才想通过协定保证价格不至于上涨过高并保证供应,才有签订协议的要求。因此,在谈判和签订协定的过程中,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充满着矛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只签订有小麦(1933年)和糖(1937年)两种国际商品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共签订有小麦(1949年)、糖(1953年)、锡(1956年)、橄榄油(1958年)、咖啡(1962年)、可可(1973年)、天然橡胶(1979年)七种国际商品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