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了制度。无论是中国国内银行,还是国外银行,都发放信用、保证贷款,但对贷款对象、条件、程序、额度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农信社擅自延伸对象、放宽条件、减化程序、扩大额度发放信用、保证贷款,就是违规。大面积违规发放信用、保证贷款,使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甚至会给农信社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二)扩大了风险。农信社向借款人发放信用、保证贷款,主要是依据借款人或保证人当时的生产经营、信誉状况等条件而发放的,然而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具体情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生产经营、信誉、财务等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当借款人经营亏损或发生财务危机时,风险将转嫁到农信社,农信社面临贷款损失的不确定性。由于信用、保证贷款条件简单,贷款一到期,部分借款人就要求转据,或要求还了再贷;部分贷款责任人为了图方便,也或多或少地有这种心理,甚至帮借款人说话。对信用、保证贷款违规办理借新还旧或还旧贷新,致使贷款风险潜伏,到一定时间肯定会积聚爆发,将危及到农信社的生存。
(三)损害了声誉。信用、保证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不主动归还贷款,农信社对借款人或保证人难以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一般都束手无策。即使依法起诉,真正能强制收回的却很少,多数被“悬空”。借款人因农信社将其推向法庭而心怀不满,不愿积极归还贷款;法院以已判决而一推了之,依法清收工作陷入尴尬境地。有的借款人同农信社打交道多年,认为贷款只要拖得久,就能或多或少地减点利息,或许还会连本带利全部赖掉。有的借款人一旦将信用、保证贷款弄到手,只想长期占用,确实逼迫无奈,也只支付部分利息了事。有的借款人与农信社讨价还价,提出信用、保证贷款偿还可以,但要农信社承诺马上再贷,造成借款人不但不积极偿还贷款,还相互通气、相互攀比。不良贷款增多,资产质量下降,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农信社信心不足。
(四)腐蚀了队伍。不需要抵质押的信用、保证贷款,会使一些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假借他人名义、虚构借款人和编造虚假借款理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诈骗贷款。为了达到目的,借款人拼命找门路、托关系,用百般花招予以拉拢、腐蚀农信社工作人员。有的信贷人员本身思想不纯,经不住诱惑,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故意夸大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效益,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有的信贷人员,私心作怪,与借款人串通一气,帮助其出谋划策。有的信贷人员干脆向自己或亲属发放信用、保证贷款,用于经商、消费等。可以说,滥放信用、保证贷款是滋生冒名贷款的温床,既损失了贷款,又腐蚀了干部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