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因素而导致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然不经公示即能生效,但毕竟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不符,为维护交易的安全,法律通常对物权取得人的处分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特点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该类物权变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1、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原因,例如征收、继承和法院判决等事实而产生,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就会发生物权变动,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发生。这些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包括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和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3、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作为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可以使人们通过外部察知的方式了解物权的变动状况,从而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但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进行登记便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为导致物权非基于法律行为变动的事实发生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示效果,尤其是因为政府征收、法院判决等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甚至比物权公示的效果还要强,当事人因此取得的物权能够满足物权排他性的要求,因而可以不经公示直接生效。
4、此种物权变动现象是物权变动的例外。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物权变动的主要类型,是商品流通最重要、最常见的表现形式,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变动的例外情况。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限制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其生效虽不取决于以登记进行公示,但是如果依法需要办理登记而没有办理登记的,权利人不得处分该物权,即便事实上处分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为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无需公示,物权状态难为社会公众察知,如果允许权利人在需要登记而未登记的情况下任意处分物权,则可能对物权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危险,故有必要对其处分权作必要限制。《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