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版权贸易的基本原则

时间:2017-08-07 16:22:11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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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国际版权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依据和标准,这些依据和标准可称之为国际版权贸易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平等协商和互惠互利原则。

国际版权贸易和其他贸易一样,是商业性活动,所以贸易双方的关系就应当是平等的。为了各自的利益,洽谈双方可以讲条件,讨价还价,只有在双方认为对已有利时,才能达成协议。但是,由于版权这种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在国际版权贸易中的互惠互利只是形式上的,而非真正实质意义上的互惠互利。所谓形式上的互惠互利原则,就是缔结版权贸易契约的双方或各方,只要求对方或其他各方给予版权保护就行,至于保护的范围和水平并不十分重要。因为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不同,它们之间的版权保护关系要实现真正的互惠是相当困难的。例如,一个作品的版权输出国与一个作品的版权进口国之间的双边版权贸易协定,从某种程度上说,常常是对输出国有利,而对进口国不利。尽管国际版权贸易中的互惠互利只是形式上的,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可有可无的。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贸易双方必须讲究商业信用,尤其在履行版权贸易合同过程中,一定要讲信誉,不能唯利是图。

3.国家利益原则。

国家间的任何交往.都要维护本国的利益,在对外版权贸易中也必须遵循这条原则。这主要是由于版权问题更多地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所决定的。因为国际版权贸易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且与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经济战略和国家安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所以,对于重要的版权贸易,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政治经济重大战略的版权贸易,应以国家利益为重,采取限制或禁止的政策。

4.遵循国际惯例原则。

国际版权贸易中一些惯例或常规是存在的,并为人们承认和接受。所谓惯例原则,就是凡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而后来发生的事,一般按惯例办。①例如,我国一版权所有者向外国一家出版商转让中文版出版权的合同中,同意外商负责联系该书的外文版的出版,未说明出版外文版后如何向我方支付版税。这里就用上了国际惯例。按照国际惯例,外文版出版后,负责联系的那家外商,应将从别的出版商处得到的外文版版税的一半,付给我国的版权所有者。由于国际惯例是易于为当事人采用的国际通行做法,是商人间的自治性规则,反映了国际版权贸易的一般规律,它在规范国际版权贸易活动,在约束当事人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填补法律漏洞,而且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在国际版权贸易中理应遵循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