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环境行政执法程序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环境行政执法的方式、过程和步骤。它反映环境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中各主体在时间、因果方面的联系及上下左右的社会关系,解决环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所遵循的路线和方式。环境行政执法程序法,是环境行政实体法的对称,是指为了贯彻实施环境实体法而制定的有关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的类型
由于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的中心环节是作出或制定行政执法决定,所以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实际上是指环境行政机关解决执法案件、制定行政执法决定的过程。环境行政执法程序按其性质和内容可以分为如下类型。
1.完整程序和实际程序。完整程序是指按行政执法原理设计的一般程序或通过立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其特点是概括了各种环境行政执法的路线和步骤,包括理想中的环境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所有环节。笔者认为,环境行政执法的完整程序应包括告知、受理、审理、决定、复议和执行等六个环节。实际程序是指环境行政执法活动实际经过的步骤和路线,它往往是不完整的程序(如没有经过复议环节),或者两步合成一步走。
2.法定程序和自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大部分环境行政执法活动部可以规定并实行法定程序。自定程序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自己拟定、设计、采取的执法程序。自定程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法定程序只好自行设计程序;二是有法定程序不执行,而自行另搞一套程序。第一种自定程序应于肯定,有了立法就应该努力创造条件执法,要增强执法的计划性和讲究节约与效益,就应该自行设置执法程序;不能因为暂时没有法定程序就不执法,或不设置程序随意执法;当然,在自定程序时应依据有关政策、参考其它法定程序。第二种自定程序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取消。
3.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是指适用于正常和重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其特点是比较正规、完整和由法律明确规定。简易程序是指适用于特定和轻微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其特点是不够正规、不够完整、简单易行。实践证明,这两种程序都有存在的必要,对于那些一般性的环境行政执法活动应提倡采用简易程序;对于那些重要、重大、复杂、影响范围广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则宜采用一般程序。目前行政法的发展同时存在着两种趋势,一些行政法不够完备的国家正日益重视正式程序、一般程序,而一些行政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却开始重视非正式的、简易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