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开展包括进行审论;计监督时,拥有下列主要职权:
一是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是检查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是调查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在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四是建议权。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挪用、滥用或者非法使用贷款资金的,可以建议有关的国有金融机构采取保障资金安全的相应措施。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五是强制权。所谓强制权,是指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根据《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包括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登记保存、责令交出有关资料或违法取得的资产;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款项;暂时封存帐册及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多种。
六是通报或公布权。审计机关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有权向社会公布。但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七是处理权。审计机关对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作出处理。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