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限制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共同研究,对中外合资企业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审批,分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类。详见参考资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期限限制
(一)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
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性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二)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三)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合营企业终止的情况。合营企业解散应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