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境修理物品的监管要点
1、出境修理物品应当在进境或出境维修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凭保函放行。
2、原进口产品出境修理及复进口:监管方式均按“修理物品”申报。
保修期内:在备注栏里注明保修协议、售后服务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按原值申报,免税进口。
保修期外:出口修理物品在复进口时,备注栏里注明出口报关单号、修理合同,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修理费应单独立项,与进口货物一并填写在报关单商品栏内,其中货物征免方式为全免,修理费征免方式为照章。鉴于报关单商品数量栏不得为零,修理物品报关单中修理费数量栏应填报为1。如计算机提示商品重量和大于净重,可视为正常,予以放行。
3、原国产出口产品进境修理:进出境监管方式均按“修理物品”申报,备注栏内注明“国产品进境修理”,比照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并缴纳保证金。
4、凡属《入境货物通关单(民用商品验证)》管理的货物进口,需提供相应证件。
5、到境外维修的物品复运进口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附原出口维修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维修费与料件费价格等,属保修期外的,海关以审查确定后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放行;如属保修期内免费维修的,免税放行。
二、进出境修理物品的通关
1、暂时进出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交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
2、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保证函。
3、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附货物“清单”),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货物复运出境时, 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清单》一式三份,同时交验其留存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4、暂进复出货物的期限为六个月。期满不复运出境的,应由申报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和照章征税。
5、对无线电器材和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还应凭有关部门的检验证件验放。